韩某与苏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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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宁0202民初2306号

原告:韩某。
被告:苏某,现住银川市。
被告:高某。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陈述及本院的认证确认以下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韩某与被告苏某系朋友关系,被告苏某与被告高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苏某因其生意需要资金于2020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书写欠条一张。后被告苏某、高某于2020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给原告韩某书写并签名借条一张。借款后,二被告并未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至今未能偿还。致使双方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履行了该还款义务,对原告主张被告苏某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要求被告苏某、高某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某辩称自己在借条处签字时没看内容及没收到钱,与自己无关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韩某借款20000元;
二、被告苏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韩某借款8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苏某、负担700元,由被告高某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德平
书记员白冰玉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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