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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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传播淫秽物品罪(2021)辽0114刑初296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于洪监管大队。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银亿万万城一期家中,利用微信将其手机中的54部淫秽视频文件发送给9名微信好友。
被告人聂某某于2020年9月7日16时在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银亿万万城一期家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证人李健等人的证言、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非法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引
人民陪审员刘建红
人民陪审员姚丽东
书记员张翠萍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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