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2021)粤0307民初4527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告:钟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一、被告钟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货款3866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月1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5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杨雅倩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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