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1)豫1723民初3261号
原告:马某某,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刘某,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于2014年11月2日至2020年10月8日陆续从原告马某某处购买板材,并向原告马某某出具欠条2张、销货清单3张,欠条一载明“欠1687款1100元(壹仟壹佰元)刘某2014年11月2号”;欠条二载明“欠马某某材料款叁仟圆(3000)2019.4.14日刘某”;2020年10月4日的销货清单显示金额为5912元、2020年11月8日的销货清单显示金额为2652元、2020年11月8日的销货清单显示金额为330元。以上2张欠条及3张销货清单均有被告刘某的签名。上述货款共计12994元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收到原告马某某板材后,下欠货款12994元,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2994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货款1299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2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雪晓
书记员蔡永泉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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