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2021)京03民终9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少年向上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仲苓玮,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1,男,2014年8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韩某2,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马某,女,1986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14日,甲方中央电视台中学生频道(少年向上)、乙方韩某1、法定监护人马某签订《演员协议》,约定甲方负责安排组织本次节目在泰国清迈拍摄7天6夜期间的吃住行游及相关的拍摄工作,甲方负责确保每个小朋友及一位家长参加《汪汪小队泰国历险记》节目的拍摄,甲方拍摄成片将在CCTV中学生频道、新科动漫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三套进行播出(因版权原因在其中一台播出后将不在其他平台播出,网络平台除外)。大型亲子互动节目《汪汪小队泰国历险记》联合山东广播电视台、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四川广播电视台、西宁广播电视台、西安广播电视台、杭州广播电视台、武汉广播电视台、太原教育电视台、十堰教育电视台、唐山广播电视台等省市电视台共同打造的大型亲子互动节目,孩子和家长们将背起行囊,离开自己生活的城市,熟悉的国家,前往千佛之国泰国,开启七天六晚的神秘之旅。这次剧组将带领来自全国各地的小朋友和家长去看看不同的国度,同时节目组也设置了各种游戏、互动环节,用摄像机全景记录孩子和家长们在此次活动中的精彩瞬间,让家长感受与宝贝之间的爱和默契。本次活动会产生剧本道具设备拍摄后期制作食宿交通(拍摄地)保险等费用。拍摄家庭每组(一名家长一名孩子)需承担人民币合计23800元(注:此费用不包含每组家庭泰国往返交通及签证费用)。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对拍摄造成影响,双方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该协议签署后,韩某2向北京菲凡少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23800元。中央电视台中学生频道(少年向上)于2019年10月26日出具收据:“今收到韩某1《汪汪小队泰国历险记》人民币23800元”。
一审庭审中,韩某1表示,由于全球疫情影响,其不再参与涉案活动的拍摄要求节目组退款,并提交了退费电子邮箱记录以佐证。
另查,北京非凡少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称于2019年7月24日变更为少年向上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演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由于全球新冠疫情爆发,该疫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韩某1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于理有据,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少年向上公司应退还合同费用。
少年向上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经审查,本院认为,少年向上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直接关联性,本院对上述材料不作为二审证据予以采信。
二审经询,少年向上公司认可中央电视台中学生频道(少年向上)是栏目名称,不具备主体身份和资格;少年向上公司亦对韩某1提供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支付凭证之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少年向上公司是否应向韩某1退还活动费23800元。
本案中,涉案《演员协议》甲方当事人及盖章处均显示为中央电视台中学生频道《少年向上》,少年向上公司认可《演员协议》中显示的甲方主体系栏目名称,不具备主体身份和资格。然《演员协议》中涉及的活动费用23800元系由少年向上公司予以收取,韩某1对此提交了微信支付凭证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少年向上公司对支付证明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据此认定少年向上公司系涉案活动费的实际收取主体。少年向上公司虽主张其未收到涉案款项,而是由西安非凡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收取,但未对韩某1提交的支付凭证提交充分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少年向上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若少年向上公司与案外公司之间针对涉案款项存在争议,可另行解决。涉案合同因疫情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韩某1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少年向上公司应向韩某1退还活动费23800元。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少年向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少年向上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尚晓茜
审判员郑吉喆
审判员田璐
法官助理夏海曼
法官助理刘衍
书记员陈佳琪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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