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遗嘱继承纠纷(2021)黑0203民初1422号
原告:傅某1,女,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龙沙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艳,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原告。
被告:傅某2,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傅某3,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傅某4,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傅德明与王占英系夫妻关系,傅德明与原告为祖、孙女关系。刘秀艳与被告傅某2系夫妻关系,傅某3、傅某4、傅某2系姐弟关系。2013年8月24日,王占英去世。2016年7月12日,在黑龙江陈某律师事务所,傅德明在见证人陈某、宋某在场见证下口头立下遗嘱并有调查笔录一份(由律师宋某代书),遗嘱内容为:将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及在建华区××乡××村旱地××、水园子××亩,共计××亩由原告傅某1继承,以后土地动迁所得动迁补偿款归傅某1所有。2018年6月6日,傅德明去世。二被告傅某3、傅某4在庭审前的电话录音中称同意遗嘱的内容。放弃继承上述遗产。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傅德明在见证人陈某、宋某在场见证下口头立下遗嘱,该遗嘱合法有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称将诉争的房产及土地由其前妻刘秀艳继承,其无权改变遗嘱内容,故对其辩解主张不予支持。傅某3、傅某4明确表示不参与继承,本院尊重其意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及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乡××村的旱地××亩、水园子××亩,共计××亩由原告傅某1继承。
案件受理费2,366.00元,由原告傅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文汇
书记员胡泽源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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