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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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交通肇事罪(2020)陕0528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
辩护人赵刚晓,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7日18时1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AS0X2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富平县富龙路纳衣村时,与被害人邢某某驾驶的由南向西北斜横过机动车道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邢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富平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死亡。经富公交重认字【2020】第0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侦查阶段付丧葬费3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200万元)。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陕05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以(2020)陕0528民初3607号判决书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市临潼支公司赔付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169889.1元,被害人近亲属退还被告人李某某垫付的丧葬费3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向被害人家属补偿人民币53000元,其中33000元垫付款作为补偿不要求返还,20000元人民币存于富平县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驾驶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补偿被害人近亲属53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且其虽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但未取得谅解,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李某某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虹
人民陪审员刘兴社
人民陪审员孙棉
书记员陈楚楚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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