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符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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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423民初1794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郭新霞,系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符某1,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婚后生育一子,本应是幸福的家庭。可是双方不珍惜组建家庭的不易,确因一些家务琐事生气,起诉至法院。法院通过审理,希望双方在生活中多沟通,互理解,多包容,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等因素,2019年、2020年两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不珍惜,仍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尽夫妻义务,不往和好方向发展,没有和好可能,视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儿子符某2自2018年11月份原告离开被告家,一直跟随在被告家生活至今,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参照2021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16107、93元/年,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婚生子符某2抚养费55035元(16107、93元/年÷12个月X25%X164个月)。庭审后,被告李某提交申请放弃其婚前嫁妆,留给孩子使用,系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符某1离婚,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符某2(2017年2月8日出生)由被告符某1抚养,原告李某负担抚养费,享有探视权。
三、抚养费支付方式及时间:抚养费共计55035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李某先支付给被告符某1抚养费20000元,2023年7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下余15035元2025年7月1日前付清。
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胡营营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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