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623民初383号
原告:刘某,女,生于1974年3月2日,汉族,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智卫强,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1,男,生于1975年2月16日,汉族,住商水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2月16日办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王苗苗,××××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2,××××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3。原、被告共同生活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豫1623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1结婚时间已经20多年,且育有三个子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仅向法庭提交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为维护原、被告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应当判决不准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强
审判员张桂梅
人民陪审员付二北
书记员胡世聪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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