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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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诈骗罪(2021)冀04刑终384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于北省广平县,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捕前住广平县。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魏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胡海舰、刘晓丽,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上诉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构成诈骗罪定性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故对辩护人所提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予以采纳。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应依法改判王某某无罪的理由和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期间,王某某亲属代为赔偿三被害人1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三被害人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故对王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4刑初20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建民
审判员夏魁利
审判员武华
法官助理路遥
书记员彭紫阳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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