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赖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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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陕0831刑初50号

公诉机关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汉族,1989年6月27日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初中文化,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2018年11月1日因赌博被宁都县某某局罚款500元。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赖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宁都县某某局抓获,2月4日被子洲县某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11日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子洲县某某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斌斌,江西南芳(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子洲县某某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姜凤艳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银行流水及打款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赖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及被告人认为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追缴被告人赖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宏勋
审判员梁进联
人民陪审员王宏举
书记员魏艳艳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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