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陈某、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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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冀0227民初1321号

原告:李某,男,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连存,男,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女,199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陈某2,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董某1,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敏,女,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1、陈某2、董某1共同委托并特别授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李某提交的宋某与于淑华通话录音内容、证人于某证人证言、宋某与董某2通话录音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订婚后,原告李某给付被告陈某1彩礼80000元,应予认定并采信;2、原告李某提交的金首饰销售凭证发票一张及金首饰标签、照片,缺乏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3、被告陈某1提交的陈某1、董某1与于淑华的录音光盘,其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给付彩礼的过程,及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1订亲后被告陈某1曾怀孕并流产的事实,应予认定并采信;4、被告陈某1提交的迁西县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唐山市工人医院病历、门诊处方笺;唐山市工人医院门诊预交款收据、视频,与本案缺乏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5、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1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8月26日订婚。2017年8月30日,原告李某给付被告陈某1彩礼80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与被告陈某1订亲后给付被告陈某1彩礼80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陈某1应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并结合本地风俗习惯,被告陈某1酌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64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陈某1返还彩礼的部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陈某2、董某1负有返还义务,其要求被告陈某2、董某1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陈某1辩称因原告李某解除婚约,致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要求原告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64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计1194元,由被告陈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兴
书记员王豆豆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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