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赵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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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481民初4537号

原告:王某,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赵某1,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月23日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被告结婚前生育女儿赵某3,自原告结婚后一直随双方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2。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2019年3月19日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因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引起矛盾,但夫妻之间在生活因琐事引发矛盾,只要双方能够多加沟通,相互理解,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虽然提起两次离婚诉讼,但至今未能提交双方因感情不和持续分居生活达一年以上的证据,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洪林杰
法官助理石中正
书记员李阳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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