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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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19)冀0825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隋某。
指定辩护人李宝山,河北益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隋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254省道隆化县中关镇某村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年8月3日,经兴隆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77mg/100ml,属于醉酒。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隋某的供述,司法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未遵守道路安全法规,无证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8月3日行政拘留十四日折抵刑期十四日,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6日执行逮捕两日折抵刑期两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阎丽
人民陪审员王尚华
人民陪审员钞爱民
书记员王雪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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