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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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豫0105民初14995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96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代理人赵鸣雪,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汉族,1990年3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3日,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业务凭证主要载明:付款人为原告,收款人为被告谭某某,交易金额为50000元。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主要载明:被告:你想要多少利息,走银行正规利息,还是怎么弄。原告:你以随便,你要多少。被告:6,最晚几月份给你,你给我个时间,然后我算算利息。原告:年底之前。被告:1.1之前。原告:恩,因为年底交房,年后要装修。被告:交房你需要交钱,还是这个钱是装修的钱。原告说:装修要用。被告:行,3个半月,你要多少利息。原告:你随意吧。被告;这事我咋随意啊。原告:反正给你应个急,不给利息都行。被告:“你家有没有纸和笔,我写个欠条。
2021年6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并结合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逾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同时,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3.8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3.8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被告谭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贾威
书记员司某某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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