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内0625民初1098号
原告:内蒙古杭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MA0QWY9K93。
负责人: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
被告:孟某1,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韩某(孟某1配偶),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1,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与韩某系配偶关系。
被告:李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郝某1(李某配偶),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石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白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阿某(白某配偶),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郝某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孟某2(郝某2配偶),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郝某2、孟某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1,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系二被告儿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21日,被告孟某1、韩某、李某、郝某1、石某、佟吉玛、白某、阿某、郝某2、孟某2与原告农商行签订了《最高额农户联保贷款合同》,本案借款人为孟某1、韩某,借款本金290000元,授信期限为2020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1日,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2月22日。借款月利率8.32‰,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前。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31日至2019年7月29日,借款月利率8.32‰,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20日前。逾期利息为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李某、郝某1、石某、佟吉玛、白某、阿某、郝某2、孟某2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三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被告孟某1、韩某借款后未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各担保人亦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证据《最高额农户联保贷款合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编号:0215551310)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农商行与被告孟某1、韩某、李某、郝某1、石某、佟吉玛、白某、阿某、郝某2、孟某2签订的《最高额农户联保贷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同时约定由被告李某、郝某1、石某、佟吉玛、白某、阿某、郝某2、孟某2对本案案涉借款本金、利息以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被告孟某1、韩某,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孟某1、韩某在收到贷款后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李某、郝某1、石某、佟吉玛、白某、阿某、郝某2、孟某2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构成违约。故对原告农商行请求被告孟某1、韩某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后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的到期还款日期为2021年2月22日,故担保人李某、郝某1、石某、白某、阿某、郝某2、孟某2的担保期限未过,对原告要求上述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郝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某1、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杭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9290.72元(该利息截止日为2021年4月14日)以及后期利息(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12.48‰计算,从2021年4月15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
二、被告李某、郝某1、石某、白某、阿某、郝某2、孟某2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某、郝某1、石某、白某、阿某、郝某2、孟某2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孟某1、韩某追偿。被告孟某1、韩某应于被告李某、郝某1、石某、白某、阿某、郝某2、孟某2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李某、郝某1、石某、白某、阿某、郝某2、孟某2清偿其已经实际履行的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5元、保全费2016元,由被告孟某1、韩某、李某、郝某1、石某、白某、阿某、郝某2、孟某2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晶
法官助理徐亚男
书记员李伟
2021-06-29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