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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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黑0126民初1145号

原告:赵某1,女,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
被告:曲某,男,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1与被告曲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各自带有一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矛盾经常争吵,2019年2月20日巴彦县法院曾判决,驳回赵某1离婚诉讼请求。距离本次诉讼已经超过一年。判决之后一直分居。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赵某1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赵某1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故原告赵某1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某1与被告曲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钟学文
人民陪审员高艳武
人民陪审员程晓琦
书记员陈明龙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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