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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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623民初3243号

原告:张某1,男,回族,1987年11月13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生,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尚某,女,汉族,1989年2月2日生,住商水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1与被告尚某于××××年××月××日在商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2,××××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4。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子一女。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1与被告尚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王泽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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