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与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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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宁0425民初1045号

原告:孔某,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2日唐某给孔某出具欠条,载明唐某欠孔某电工款70000元。经孔某催要,唐某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唐某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孔某电工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孔某电工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万宝
书记员张琴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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