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某1与巢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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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继承纠纷(2021)苏0402民初125号

原告:巢某1,女,1955年11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宝昌,男,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系原告巢某1之夫。
被告:巢某2,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县,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双贤,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荷玉,女,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县,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县。系被告巢某2之妻。

经审理查明,巢某3与包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巢某1、一子巢某2。巢某3于1994年去世,包某于2007年3月3日去世。巢某3名下有坐落于县××村××幢××单元××室××,现由巢某2居住使用)、坐落于县××村××幢××室××,现由巢某2管理)。巢某2于2002年搬至坐落于县××村××幢××单元××室的房屋与包某共同居住直至包某去世,之后巢某2继续居住于该房屋内。
另查明,何焕明于1985年3月将巢某1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以常天法(85)民字第43号受理,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第四条为:座落本市××村××号公房二间,现北首九架屋和南首前四架屋由何焕明、何蓓暂时居住,南首后五架房由巢某1堆放杂物使用;由何焕明向本单位申请住房,待单位分配房屋后应即搬出,该房由巢某1居住;现住房屋租金每月人民币七元八角正;其中二元由巢某1负担;该款在巢某1单位月工资中扣除;凭何焕明印章领取,五元八角正由何焕明负担。巢某1于2000年6月将何焕明诉至本院,认为坐落本市××村××号公房已拆迁,全部使用面积应由巢某1享受安置。本院以(2000)天民初字第659号受理,并于2000年9月25日作出判决:本市天宁村77-2号拆迁后的货币安置款由巢某1享受三分之二,何焕明享受三分之一(或何焕明可享受17.84m2的安置面积),由双方至拆迁部门结算。
庭审中,巢某2申请王瑶珠、丁东晴到庭作证。王瑶珠陈述,巢某2父母生病时,其看到的是巢某2和巢某2妻子照顾,巢某2的妻子照顾巢某2母亲做得很好的。丁东晴陈述,巢某2母亲曾对其说自己不出门,都是巢某2妻子帮她去买药。
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坐落于县××村××幢××室××村××幢××单元××的房屋均价相当。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户口注销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巢某1与巢某2系巢某3、包某的法定继承人,因巢某3、包某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由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巢某1与巢某2依法继承。关于遗产的范围,巢某2认为坐落于××村××号的房屋也属于遗产,但该房屋已拆迁,相关货币安置款已由法院生效判决处理完毕,故对巢某2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巢某2认为坐落于县××村××幢××室房屋为巢某2夫妻共同所有。对此,本院认为,巢某2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被告可继承的遗产为坐落于县××村××幢××单元××室××村××幢××室房屋一套。关于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巢某2在包某去世前与其共同生活,尽到了更多的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巢某2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遗产的分割,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本院酌情认定由巢某1继承坐落于县××村××幢××室的房屋,由巢某2继承坐落于县××村××幢××单元××室房屋。巢某2关于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江苏省常州市县××村××幢××室的房屋归巢某1所有;巢某2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巢某1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坐落于江苏省常州市县××村××幢××单元××的房屋归巢某2所有;巢某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巢某2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48200元,由巢某1负担22700元,由巢某2负担2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回亚芳
人民陪审员高学群
人民陪审员王军锋
法官助理于娜
书记员沈佳芸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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