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2李某与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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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苏0924民初3622号

原告:李某,女,198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必成,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某1,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与成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成某2,现随成某1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李某曾于2020年诉至本院,要求与成某1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李某再次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成某1离婚。

本院认为,1.李某与成某1虽系合法夫妻,但双方再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李某曾诉讼要求与成某1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现李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成某1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原、被告生育小孩的抚养问题:现男孩成某2随成某1生活,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本院确定男孩成某2由成某1直接抚养。根据李某的实际状况及我省人均消费性支出等综合考量,本院酌定由李某每月贴补小孩生活费500元为宜,教育费、医疗费凭正规票据负担一半。李某在不影响成某2的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对成某2有探视权,成某1应予以协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成某1离婚。
二、婚生男孩成宜航由被告成某1直接抚养,原告李某自2021年7月1起至成宜航独立生活时止,每月贴补成宜航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规票据,由原告李某与被告成某1各半负担;此款限原告李某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当年的费用。
三、在不影响成宜航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李某可以对成宜航予以探视,被告成某1应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边海凤
书记员宋世杰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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