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铁岭县凡河镇江河泡村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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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继承纠纷(2021)辽1221民初1355号

原告:刘某,女,1983年生,汉族,住铁岭市新城区。
被告:铁岭县凡河镇江河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铁岭县凡河镇江河泡村。
法定代表人:惠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经审理查明,刘**系原告刘某父亲。1987年9月14日,原告刘某母亲刘**与其父亲刘**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孩刘某归刘**抚养,后原告刘某一直随母亲刘**生活。2020年11月13日,刘**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于2020年12月8日注销户口。刘**生前在铁岭县凡河镇江河泡村建有砖平结构住宅一处,建筑面积45平米,2000年4月14日,由铁岭县凡河镇城镇建设办公室私有产权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系死者刘**婚生女儿,该节事实,被告村委会予以认可,且原告刘某亦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刘某向法庭提供了案涉房屋产权证,据此,可以确定案涉房屋系刘**私有财产,被告村委会未能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该案涉房屋属村委会所有,本院对其主张的答辩事实不予采纳。原告刘某要求继续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涉位于铁岭县凡河镇江河泡村由刘**生前所建房屋(建筑面积45平米)一处由原告刘某继承,被告村委会协助原告刘某办理继承产权登记。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福义
书记员李颖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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