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与某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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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2020)粤0307民初37994号

原告韦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保底工资为5500元缺乏证据证实,本院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原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的工资,原告2020年4月工资应为2024元(2200×0.6个月+2200×0.4个月×80%),2020年5月及6月工资均为1760元,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的工资为880元,共计6424元,被告已支付1767元,还应支付差额4657元。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20年7月16日,原告与同事奠某某、叶某以被告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被告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提供了《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单、查询单,其中快递单显示,寄件人信息处填写为“奠某某、韦某、叶某”,收件为原告的厂长林某某,文件名称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寄件人签名为奠某某。奠某某出具书面证言称,三人分别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将申请书放在同一份邮件中一起寄送给被告,由奠某某签名邮寄,被告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寄件人为奠某某,被告并未收到原告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直到2020年7月27日到仲裁委领取材料之后才知道原告已经离职。被告主张,被告每月均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原告的工资,但是原告因各种原因无法前来核对工资数额并领取工资,而且被告并未收到原告的通知书。
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原告与同事一起向被告邮寄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按照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原告支付相当于5.5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原告的平均工资为4179.83元,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2989.07元。
(三)、关于律师代理费请求,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金额为5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发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按胜诉比例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用,经折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36元。
裁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韦某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4657元;
二、被告某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韦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989.07元;
三、被告某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韦某律师代理费3036元;
四、驳回原告韦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某某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各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义务,限付款义务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共计20元(原告已预交10元,被告已预交1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朱玉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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