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某与付某1、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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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豫1623民初2648号

原告:理某,男,汉族,1995年12月27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怀泉,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商水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付某1,女,汉族,2002年11月8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付某2(系被告付某1祖父),男,汉族,1945年7月3日出生,住商水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理某与被告付某1经媒人曹翠花介绍认识相识,于2020年3月9日定亲,定亲当天原告给付被告方彩礼60000元。
2020年8月5日,原告理某与被告付某1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方彩礼40000元。
另查明,被告付某1带到原告家的嫁妆有:被子十条、被罩十二条、两轮电动车一辆。上述嫁妆除电动车外,其余均在原告理某家。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理某与被告付某1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于原告理某要求被告付某1返还彩礼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适当支持,即被告付某1返还原告理某彩礼款30000元。被告付某2系被告付某1的祖父,故对于原告理某要求付某2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付某1的嫁妆是被告付某1的个人财产,原告理某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理某彩礼款30000元;
二、原告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付某1的嫁妆;
三、驳回原告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理某负担875元,被告付某1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自强
书记员李晨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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