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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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623民初2611号

原告:范某,女,汉族,1978年9月20日生,住沈丘县,现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连某,男,汉族,1976年9月6日生,住商水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范某与被告连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杨继超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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