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申请认定高某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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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2021)吉0103民特38号

申请人:李某1,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高某,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高某与申请人李某1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与代理人李某2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配偶李景银已于2018年8月24日去世,有子女三人,长子李凤恩、长女李某1、次子李某2。被申请人父母已去世多年。2021年4月28日,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公正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49号法医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高某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高某经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李某1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李某1系被申请人的长女,被申请人配偶、父母均已去世,且被申请人其他子女均同意申请人为监护人,故对申请人申请为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李某1为高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于涛
书记员    贾继文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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