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0)辽0111民初5462号
原告:马某,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金辉街**801。
负责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川,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新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
法定代表人:迟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玺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智勇,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沈阳市苏家屯区金亿房产中介公司经理,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文某某,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沈阳美宝控制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赵某某、被告文某某系楼上楼下邻居。原告居住的小区物业为被告港联不动产公司,开发商为被告新朋房地产公司。原告居住在苏家屯区,被告赵某某居住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文某某居住在沈阳市苏家屯区。2019年7月原告房屋南侧露台、客厅、阳台玻璃均漏水,造成衣柜变形、墙皮脱落、玻璃渗水损坏、墙上有大面积水渍等损失,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万元。原告于2017年6月购买该房屋,为二手房屋,原告购买前原房主对房屋南侧露台进行了装修改造,封闭了该阳台。被告赵某某也对房屋南侧露台进行了装修改造,封闭了阳台。被告文某某没有对房屋南侧露台装修封闭阳台。审理中,原告申请对房屋漏水点和漏水原因进行评估鉴定,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市法院鉴定中心摇号确定鉴定部门,由于没有此类鉴定机构鉴定漏水点及漏水原因,无据确定原告房屋南侧露台漏水点及漏水原因。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申请对房屋漏水点和漏水原因进行评估鉴定,因没有此类鉴定机构能确定漏水点及漏水原因。房屋南侧露台为开放式阳台,原告购房前原房主对该处进行了封闭装修改造,现出现了漏水情况,漏水原因不明,没有证据证明四楼五楼行为导致原告家漏水,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漏水原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巍
人民陪审员陈福军
人民陪审员梁健
书记员徐睿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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