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某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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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中介合同纠纷(2021)晋0525民初1283号

原告:晋城市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城市黄**街中段771号(C区9号楼3号2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95年8月16日生,汉族,泽州人,现住泽州。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7日被告和同行的原雅鑫到房产经纪公司,通过原告购买坐落于晋城市城区龙度花园小区12号楼1单元1202室房屋,并在原告店内与卖方、原告三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20040《房屋买卖和居间合同》,该合同第三条(一)、(二)2.1款约定:被告应在签订合同当日向原告支付13400元佣金,但截至今日,被告并未付款,与被告同行的原雅鑫实际购买了该房屋。

本院认为,原告房产经纪公司为被告和卖方提供了房屋买卖的中介服务,并促成被告和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和居间合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房产经纪公司所应得的佣金、违约金和律师费。被告辩称该合同中的翟亚亚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辩称不予采信。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晋城市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134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3200元及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元,本院减半收取1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向东
书记员  王芊瑀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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