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某某与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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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京03民终9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柏某某,女,1986年9月2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黄某某、柏某某以还清贷款变更未还清贷款的房屋产权人为由与陈某协商借款事宜。2018年2月10日,陈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黄某某分别转账5000元、50000元、49999元、49998元、45003元;2018年5月15日,陈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黄某某分别转账50000元、23000元;2018年5月30日,陈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黄某某转账20000元;2018年10月12日,陈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黄某某转账10000元;2018年12月28日,陈某通过招商银行向黄某某转账20000元。2019年7月1日,黄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从陈某处借款建行快贷77141元、南京银行148958元、微粒贷28790、百度有钱花42194元、还呗11606元、360借条15000元、中信银行15000元、包商银行130000元,蚂蚁借呗20000元、其余欠款16375元,共计505064元,所有逾期及利息由本人承担。落款有黄某某签字并捺手印。
2018年2月9日,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贷款人,甲方)与陈某(借款人、乙方)签订《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申请消费性借款,甲方同意发放借款;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用途为家电;借款期间为自2018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9日止;实际借款期间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即固定利率11.64‰,在借款期间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借款,从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如乙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借款乙方采用自主支付方式使用;乙方以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借款债权或/及解除本合同,并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款项以偿还借款本息。同日,南京银行向陈某指定账户发放贷款200000元并形成借款借据一份,陈某在借款借据中签字确认。
一审庭审过程中,柏某某认可陈某提交的对方备注为“柏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聊天内容主要有:2018年12月23日“你看你的中信还能刷出来多少”“你把中信信用卡这期该还多少钱,把短信发给我,我这还”,2019年1月8日“存进去了”,2019年1月18日“陈某,你那个逾期的是哪个软件的”“360”“哦”,柏某某向陈某微信转账1950元等。柏某某认可其与黄某某向陈某借款是为了还清实际产权人为柏某某的保利花园房产贷款。柏某某认可当时系用陈某名义向南京银行、包商银行贷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均由黄某某偿还,陈某不收取利息。
另查,陈某称其与黄某革于2017年6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9月14日经法院调解陈某与黄某革自愿离婚。柏某某称其与黄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柏某某与黄某某于2018年8月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黄某某与黄某革系亲兄妹关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转账记录、北京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6288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5876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黄某某向陈某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从陈某处借款来源系建行快贷、南京银行、微粒贷、百度有钱花、还呗、360借条、中信银行、包商银行、蚂蚁借呗等,综合陈某在民事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称借款本金系陈某向建设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蚂蚁借呗、微粒贷、360借条等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机构借贷,可以认定欠条载明的借款非陈某自有资金,陈某与黄某某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系应黄某某和柏某某要求到各金融机构、网络贷款平台拆借资金,以资助黄某某和柏某某尽早还清房贷,故对陈某要求黄某某按照借条载明金额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借款合同无效,对陈某主张的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公平原则,黄某某应就资金占用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陈某支付资金占用费。关于陈某要求柏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综合全案事实,陈某借款给黄某某系因黄某某、柏某某为还清房屋贷款,虽柏某某称借款与其无关,系黄某某赌博所用,但综合柏某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柏某某对收到陈某借款一事知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柏某某在庭审中认可其与黄某某向陈某借款是为了还房贷,虽黄某某出具借条时间为2019年7月1日,但现有证据证明存在293000元的借款实际发生时间在黄某某与柏某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且柏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黄某某一人所用,故黄某某对陈某的该部分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黄某某与柏某某共同偿还。黄某某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即柏某某是否应当就黄某某所涉的部分债务问题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柏某某上诉提出黄某某所借陈某的款项均用于赌博,并未用于我和黄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所用,有黄某某亲自书写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中的法院查明部分也有明确记载,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明黄某某所借款项均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并未将本案的特殊情况考虑进去,因各主体存在的亲属关于及离婚等原因,黄某某完全有可能与陈某、黄某革合谋制造虚假借款,把所制造的假借款转嫁到柏某某的身上;我与黄某某的《离婚协议书》上有明确约定,黄某某自认有赌博恶习,黄某某用于赌博所欠的外债全部由黄某某负责偿还;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根据黄某某的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黄某某本人有对外借款后进行赌博的行为习惯,但根据本案中陈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陈某系应黄某某和柏某某共同要求到各金融机构、网络贷款平台拆借资金,以资助黄某某和柏某某尽早还清房贷;虽柏某某称借款与其无关,系黄某某赌博所用,但柏某某在一审庭审中亦认可其与黄某某向陈某借款是为了还清实际产权人为柏某某的保利花园房产贷款,当时系用陈某名义向南京银行、包商银行贷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均由黄某某偿还,陈某不收取利息;再结合柏某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柏某某对收到陈某借款一事是明确知情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陈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显示对于案涉的部分债务,柏某某明显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对于借款实际发生时间在黄某某与柏某某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柏某某与黄某某的共同债务,应由柏某某与黄某某共同偿还,并无不当。柏某某的关于案涉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柏某某上诉主张黄某某与陈某之间因存在特殊亲属关系,存在恶意串通,转嫁债务的行为,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柏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95元,由柏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茵
审判员田璐
审判员李淼
法官助理沈力
法官助理闫韦韦
书记员张晓华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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