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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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盗窃罪(2021)陕0103刑初298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21年2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2021年2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2月24日xx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何某抓获。破案后赃物手机未追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何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赃物灰色苹果牌Plus7型手机1部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魏某,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何某以其他等值财产向被害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博
法官助理李蒙
书记员刘雪祺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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