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冉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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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故意伤害罪(2021)粤0604刑初768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冉,男,公民身份号码222××××××××××××21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21年1月2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逮捕,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5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黎源清,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认证的被害人岑某的陈述及就诊病历,抓获经过,证人霍某1、陈某1、陈某2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警情信息,开户资料,谅解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又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希望被告人张某冉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改掉急躁、冲动的性格,日后遇事沉着应对,选择合理、合法的解决方式,勿要冲动再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泽坚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陈书颖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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