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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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1)甘1227民初417号

原告:卿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之妻。
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缺席未到庭)。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欠条是否真实;二、被告还款数额?评述如下:原告向法庭出示了欠条原件、微信还款记录以及原告本人与XXX尾号XXXX的手机号备注为王某某的短信记录,其中有原告向其发送欠条彩信的记录,因此本院对欠条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确认被告向原告偿还6000元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共欠原告卿某某15470元。原告所要求的误工费、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无故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拖欠原告卿某某砂石款共计15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先峰
法官助理段静轩
书记员尹宇昭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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