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与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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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1)辽0381民初5013号

原告: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昌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贾某,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搅拌混凝土、混凝土制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贾某在原告处购买混凝土,因未付清货款,原、被告于2020年7月28日签订顶账协议1份,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主要内容为“1、岔沟加油站在2018年5-6月期间,用勇峰商品混凝土:169立,发生金额:42520元。2、南台高速口加油站在2018年7月份,用勇峰商品混凝土:664立,发生金额:169785元。两加油站合计总欠款:212305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就货物顶货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用其所拥有的本田轿车一台,价值112305元。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协议所涉及到的本田轿车一台,实际拥有人及使用人为乙方所拥有。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该车的过户所有手续。三、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甲方所欠剩余货款(100000)壹拾万元由乙方在约定的时间(2020年10月30日)内,予以还清,否则违约方支付另一方的违约金(总货款的30%),由海城法院裁定”。顶账协议签订后,被告将顶账的本田轿车1台交付给原告,并于2020年12月25日给付原告3万元,2021年3月10日给付原告1万元,剩余货款6万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上述事实,除原告当庭陈述外,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顶账协议1份。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虽与原告签订了顶账协议,但并未按照顶账协议履行义务,尚欠原告货款6万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6万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63691元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被告应按照造成损失的30%计算违约金,故被告应给付原告违约金18000元(6万元×3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货款6万元及违约金18000元;
二、驳回原告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元,由被告贾某承担875元,原告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承担512元。上述款项原告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贾某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875元给付原告鞍山市勇峰商砼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陈妍
书记员徐一瑄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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