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豫0105民初12482号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7TTH22E。
负责人窦谡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长青,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汝刚,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赵某某驾驶的豫L×××**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慧平驾驶的豫L×××**小型普通客车在河南省漯河市××县××路处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违反了逆向行驶的交通法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慧平不承担责任。豫L×××**小型轿车实际车主为黄晓博,被保险人为黄广宇。黄广宇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内容为:已收到赔款金额23000元,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的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向责任方赵某某追偿。
保险单显示:豫L×××**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交强险,被保险人为赵某某,保险人一栏登记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签章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期间为2020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3日。2020年5月28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赔偿款2000元转至赵某某账户。审理过程中,赵某某将该笔款退回,2021年6月18日,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收到该保险赔付款2000元。2021年6月2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于当日作出准许裁定。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事故发生后,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河南省分公司作为豫L×××**号车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作出理赔后,有权向被告赵某某追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关于原告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河南省分公司主张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损失23000元的诉请,因赵某某在收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的2000元后,已将该笔赔偿款向原告支付,故剩余未支付金额为2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全费、执行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1000元。
二、驳回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宇飞
书记员徐家豪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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