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蕊与郑州某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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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动争议(2021)豫0105民初11656号

原告石蕊,女,汉族,1988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杜晓良,女,汉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原告母亲。
被告郑州众仁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88号毕加索时尚酒店办公区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5956376D。
法定代理人翁芳芳。

经审理查明: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2月份,原告经内达教育-涂老师介绍与微信昵称为郑州@7设修图设计公司人员联系。
2021年3月7日,原告向高洪洲转账支付3500元。
原告提交的考勤打卡记录打印件显示: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4月14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街道黄河路毕加索酒店打卡签到。工作通知打印件:郑州7设修图公司(郑州众仁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考勤组:考勤考勤时间:周一、二、三、四、五、六、日A09:30-18:30办公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街道黄河路毕加索时尚酒店。
2021年4月22日,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5日-2021年4月14日的工资6000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精神补偿金2000元。2021年4月27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未提供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为由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21]146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另查明:被告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1日,2021年4月14日投资人由黄众、李琳海变更为翁芳芳。主要人员由黄众、李琳海变更为翁芳芳、高洪洲(新增)。
2021年5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1、法庭询问原告,你的工作是谁安排的,工作内容是什么,工资是如何约定的。原告回答,高洪洲安排,工作内容是修图,底薪2000元,修一张图五元。2、法庭询问原告,你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郑州@7设修图设计公司是谁。原告回答,高洪洲。3、法庭询问原告,你的工作地点在哪里。原告回答,郑州市经八路街道黄河路毕加索时尚酒店办公区163室。4、法庭询问被告,高洪洲与你公司是什么关系。被告回答,4月14日后是公司监事,之前没有任何关系。5、法庭询问被告,郑州@7设修图设计公司与你公司是什么关系。被告回答:业务合作关系。6、法庭询问被告,你的办公地方在什么地方。被告回答,毕加索酒店288房间。7、法庭询问原告,明确一下你的诉讼请求。原告回答,按行业平均工资算的,因修图数量原告没有,月底薪2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系劳动关系,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4月14日期间的工资,应由原告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及双方关于工资的约定。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仅显示其与高洪洲联系工作事宜并向高洪洲转款支付3500元,且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高洪洲进入被告公司的时间为2021年4月14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4月14日在被告处工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原告用于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赵路路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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