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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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豫1623民初3537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1988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戚某,女,汉族,1987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生育婚生长子戚舒豪,××××年××月××日在商水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婚生次子戚浩泽。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但是离婚判决做出后,原被告的关系并未因此缓和。原被告为××,对外举债,但双方对外债的数额表述不一。

本院认为,原告于2020年诉请离婚本院未判决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缓和,原告再次起诉,且被告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原被告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自理。双方主要争议是共同债务的数额,债权人也未出庭作证,不宜查明,原被告可以另外诉讼,本院不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戚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戚舒豪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戚浩泽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自理;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五行
书记员刘怡嘉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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