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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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故意伤害罪(2021)黑7526刑初3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张某,男,194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虎林市。2021年3月31日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2021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黑龙江省林业※※局东方红分局解回,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2028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程志远
审判员刘少华
审判员刘阳
书记员霍红蕾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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