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约瑟半岛娱乐会所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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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动争议(2021)豫0105民初12967号

原告郑州市金水区约瑟半岛娱乐会所,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0MA410M5Y5M。
经营者董礼义,男,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代理人马苏甫,男,1996年11月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南召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1日,原告郑州市金水区约瑟半岛娱乐会所(甲方、用人单位)与被告王某某(乙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甲方安排乙方在营销副总岗位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每月任务为30000元整,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10000元作为补偿乙方,充卡提成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如工作期间月任务未完成甲方按从补偿款中扣除。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1日。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各项业绩提成,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时间为:按照公司统一方案制度为每月日发放,甲方支付乙方工作报酬的标准和方法为:甲方按照统一提成方案给予乙方发放。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利益损害的等,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本合同已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合同,违反方应支付违约金1.3万元整,等。
2021年3月25日,原告郑州市金水区约瑟半岛娱乐会所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转场费10000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3000元。2021年3月26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21】105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月1日,向微信名字为“王峰”转账10000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自2021年1月11日到原告处工作,原告陈述被告自2021年3月10日后没有再上班,被告陈述2021年3月11日之后去过几次,工作至2021年4月20日。原告陈述被告的工资是按照业绩进行提成,被告陈述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工资前三个月为5000元加提成,三个月后按业绩提成发放工资。被告认可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无任何销售业绩。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工作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3月10日。被告自称2021年3月11日之后去过四五次。本院确定原被告于2021年1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解除。被告在原告处工作的时间为二个月零五日。原告以被告工作期间未完成业绩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转场费1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未向其发放工资。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告的工资为业绩提成。原告以被告没有业绩为由认为不应当向被告发放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的约定违反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故原告应向被告发放工资4236元(1900元×2个月+1900元÷21.75天×5天)。故被告还应退还原告5764元(10000元-5764元),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13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解除;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市金水区约瑟半岛娱乐会所5764元。
三、驳回原告郑州市金水区约瑟半岛娱乐会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州市金水区约瑟半岛娱乐会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瑞
书记员张倩倩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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