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1民终8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琴,女,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张某2(××××年××月××日出生)。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有双方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考虑家庭、子女利益,加强沟通,改正各自的缺点,还是能够继续生活的。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未能提供真实意思表示,无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洋
审判员刘晶
审判员吴永梅
书记员李慧敏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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