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2021)豫1723民初3335号
原告:吴某,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李某,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于农历2013年2月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在平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李雅婷,现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李梦佳,现跟随被告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明、户口证明、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吴某以与被告李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李某亦同意与原告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子女随父亲或母亲生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共育有两个女儿,原则上一人抚养一个孩子为宜,此外,原、被告长女李雅婷现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次女李梦佳现跟随被告共同生活,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稳定健康成长有利,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长女李雅婷由原告抚养,次女李梦佳由被告抚养为宜。关于被告提出夫妻财产应平均分割的意见。庭审中,被告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提出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无法查明原、被告之间的具体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原、被告可自行协商或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原、被告长女李雅婷由原告吴某抚养,原、被告次子李梦佳由被告李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腾
书记员刘佳明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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