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2021)吉0282民初2216号
原告:程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赵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4、5月至2018年7、8月间,赵某雇佣程某在桦甸丰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厂房施工工程工作,双方约定劳务费每天150元,工资按月结算。至今赵某尚欠程某劳务费10000元。
本院认为,程某提供了劳务,赵某应依约定给付报酬,其未给付程某报酬已构成违约,故程某要求其给付报酬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程某劳务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毛长斌
书记员范晓菲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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