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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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105民初4298号

原告:曹某,现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2应偿还原告曹某借款本金10000元。原告请求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2021年4月6日)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曹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支付原告曹某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王某2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苑
书记员梁美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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