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李某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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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甘1227民初622号

原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特别代理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特别代理权限。
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缺席未到庭)。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欠款是否真实?评述如下:原告向法庭出示了欠条原件一份,且本院与被告本人取得联系,并作有电话记录,在电话记录中,被告本人承认该笔借款是事实,因此本院对欠款真实性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共欠原告马某借款2万元。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无故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先峰
法官助理段静轩
书记员尹宇昭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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