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623民初3510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93年9月13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沈某1,男,汉族,1990年10月30日出生,住商水县。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年××月××日在商水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一子沈某2、一女沈恬怡。婚后感情尚可,偶有纠纷发生。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结婚多年并生育两名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虽然一般,共同生活期间也因琐事时有矛盾发生,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女儿均未成年,需要父母的呵护,离婚后将直接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给原被告双方和好的机会,对于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素静
书记员王文宣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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