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故意伤害罪(2021)晋0106刑初259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出生于山西省阳曲县,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山西省太原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代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结合被告人代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本院委托,太原市尖草坪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代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晓琴
人民陪审员 韩建林
人民陪审员 徐美平
书 记 员 薛玮泽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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