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建武、吕某等与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老屋湾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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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2021)湘0112民初3207号

原告:卢建武,男,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吕某,女,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卢某,男,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理人:吕某,女,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系卢某母亲。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波,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老屋湾居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老屋湾组。
负责人:易志壮,该小组组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卢建武原名李建武,1989年随母亲熊解芝改嫁继父卢德华而将户口迁入老屋湾组,此后户籍再未迁出老屋湾组。2003年1月7日吕某与卢建武登记结婚,2005年10月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入老屋湾组。2003年11月7日卢建武、吕某共同生育儿子卢某,卢某出生后随父亲落户于老屋湾组。2005年10月27日,卢建武、吕某在原望城县××乡××室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湘(2005)01081960)。卢建武、卢炳红、卢某、熊解芝在老屋湾组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土地。庭审中,原告方陈述除卢某外,卢建武、吕某未再生育或收养其他小孩。
2020年1月20日,老屋湾组将长郡月亮岛西路、洗心山庄等项目征收获得补偿款以人均24342元的标准向该组组民发放;2020年1月21日,老屋湾组将“两安用地”指标回购资金按人均1185.7元向组民分配;2021年2月8日,老屋湾组又将其2020年获得的集体收益以人均19271.31元的标准向成员分配。老屋湾组已向三原告个人发放了上述集体收益,但未向三原告发放独生子女家庭增加分配的集体收益份额。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社区证明、熊解芝身份证、熊解芝及卢德华常住人口登记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民事判决书、集体收益款分配说明、存款账户金融交易明细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卢建武、吕某、卢某独生子女家庭是否应增加份额以及应增加多少份额集体收益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规定:国家对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湘卫法制发〔2016〕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分配时增加一人份额:1.父母均健在,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据此,独生子女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时享受的相应奖励,属于该家庭的法定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卢建武自幼随继父落户在老屋湾组,取得老屋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后其户口未迁移,亦无证据证实其丧失老屋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吕某因与卢建武结婚迁入老屋湾组随卢建武落户,取得了老屋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后其户口未迁出,亦无证据证实其丧失老屋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卢建武、吕某均参与了老屋湾组案涉集体收益的分配。卢建武与吕某结婚后生育儿子卢某,并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证据证明卢建武、吕某生育或收养有第二个孩子,故卢建武、吕某、卢某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依法有权享有在征地补偿等集体收益款分配中增加一人份额的权利。老屋湾组对于土地征收等集体收益的处置,可以根据自治原则自行制订分配方案,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而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老屋湾组在分配案涉集体收益时,应当向原告发放独生子女家庭优惠奖励分配应增加的一人份额,老屋湾组未向原告增加分配独生子女家庭份额,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主张老屋湾组给付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集体收益款43613.31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老屋湾组于2020年1月21日按人均分配“两安用地”指标回购资金1185.7元增加一人份额的主张,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老屋湾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卢建武、吕某、卢某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份额的集体收益款43613.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卢建武、吕某、卢某负担12元,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老屋湾居民小组负担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燕青
                                                                             法官助理  王思佳
                                                                              
书记员  费雨春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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