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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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2021)湘09民终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女,201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2,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系王某1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庆年,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益阳市。
负责人:邹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振,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璐,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桃花江镇金贝贝花桥路幼儿园,住所地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刘署英,该幼儿园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琦琦,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居佳,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琦琦、居佳于2014年12月各出资500000元共同设立桃江金贝贝幼儿园,同年12月5日,该幼儿园在桃江县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注册资金为4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刘署英,证书有效期限自2016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止。2016年10月,该幼儿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件有效期限自2016年10月起至2020年9月止。
2019年3月1日,桃江县教育风险防范与化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45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500000元,被保人为桃江金贝贝幼儿园(注册学生为181人),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
王某1系桃江金贝贝幼儿园小班学生,2019年3月28日王某1爷爷将其送至幼儿园上学。当日上午8时47分,王某1进入教室监控视频区,步态正常无异样。11时03分,王某1或因与同学发生矛盾被老师龚某玲(以下简称龚老师)带离桌旁,两人站在过道谈话。期间一同学从两人身边经过,龚老师从同学手中拿过某物件扔到地上,示意王某1捡起,王某1未同意,龚老师按压王某1颈部使其蹲下将物件捡起。随后,龚老师要求王某1面对教室中心柱子站立。11时09分21秒,龚老师走到王某1身边同其讲话,随后用左手提拉王某1肩膀处衣服将其带至监控镜头对面的柱子后侧。王某1被龚老师“拽”至事发地后,于09分24秒双手向侧张开,开始仰头往后倒,此时,龚老师站立于王某1右后侧约0.3-0.5m处。王某1后仰过程中,龚老师全程右手叉腰,左手自然垂放,紧挨王某1身边走过,期间未采取任何上前扶住或阻止王某1后仰的措施。09分26秒,王某1倒地,此时龚老师已走到王某1另一侧,但其并未及时蹲下查看王某1情况,而是伸出右手指着倒地的王某1说话。09分36秒,刘某红老师(以下简称刘老师)走到王某1身边蹲下并查看情况。09分47秒,刘老师两手夹在王某1腋下,搀扶王某1回到教室中心的小床上,并对其进行了简单安抚,此过程可见王某1步态异常。10分43秒,王某1起身行走至存放书包处欲拿书包离开,被刘老师阻止,此阶段王某1走路已呈跛脚形态,右脚跟上左脚困难,类似一瘸一拐。随后王某1在床上坐了一会又起身离开,再排队上厕所后回到教室,从视频见其走路的步态均明显异常。11时22分,刘老师前往王某1处询问其伤情,并抬起王某1左脚对其揉搓,随后将其带离视频监控区。后幼儿园老师以王某1身体不适为由通知王某1家长将其带回家。
王某1家属自述,王某1回家后被安排卧床休息。至下午,王某1因疼痛醒来,被送往桃江县人民医院诊疗。当日,桃江县人民医院对王某1进行MR诊断,意见为脊髓自T7平面至脊髓圆锥增粗伴信号异常改变,性质待定,脊髓损伤水肿,其他不排除。2019年3月28日至5月5日,王某1于湖南省人民医院接受诊疗,出院诊断为:1.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完全型);2.尿路感染;3.肺炎克雷伯菌肺炎亚种感染。2019年5月5日至6月25日,王某1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一医院接受诊疗,出院诊断同桃江县人民医院结果。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30日,王某1于北京博爱医院接受诊疗,出院诊断为:创伤性截瘫、胸8完全性脊髓损伤、神经源性膀胱、便秘、骨质疏松、肾盂分离、右胫骨远端青肢骨折。2019年12月2日至12月25日,王某1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一医院接受诊疗。2019年4月23日,王某1在长沙金域医学检测所进行检测,结果为CSF和血清未出现IgG型寡克隆区带。
2020年6月18日,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对王某1伤残情况等作出鉴定:其外伤已构成壹级伤残,需长期护理及加强营养,每月需医疗费800-1000元,轮椅每四年更换一次,更换费用约6500元,成年后更换费用约3000元。
2020年10月16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受一审法院委托就王某1伤残等作出鉴定:王某1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可以认定,其于2019年3月28日在幼儿园摔伤过程中可导致该损伤(考虑摔伤过程中头颈部过度后伸牵拉致脊髓损伤可能性大,现有资料不能认定自身因素,但也不能完全排除)。王某1目前遗留双下肢肌力0级,大小便功能障碍,评定为1级伤残;需长期预防泌尿系统感染,存在医疗依赖,费用每月约需8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住院期间需营养支持,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事发后,幼儿园为王某1垫付医药费320000元。涉案老师刘某红、龚某玲事发时均无教师资格证,刘某红于2017年2月入职幼儿园,2019年4月离职;龚某玲于2015年8月入职幼儿园,2019年4月离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王某1损失的确定
1、医疗费(因导尿管费用计算于后续治疗费中,故医疗费中已剔除该费用),根据王某1提交的医疗费发票确定为299835.96元,具体明细为:北京北清诊所有限公司医疗服务费中药费589.16元、长沙金域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医疗服务检验费1880元、北京博爱医院住院费门诊费150296.78元、桃江县人民医院检查费738元、桃江县中医医院检查费369元、益阳市中心医院1150元、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住院费59517.5元、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费60717.52元、北京万家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腰膝踝足矫形器18000元、上海邦邦机器人有限公司律动机720元、中国康复研究中心软性腰部保护矫形器520元、文登世电子有限公司空气波970元、上海威之群机电制品有限公司防褥疮坐垫600元、上海玖健康复器材有限公司轮椅儿童护具968元、衡水鱼得水商贸有限公司康复床800元、长沙佳满假肢矫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截瘫步行器2000元。
2、护理费:王某1提交的诊疗资料证明其共计住院155天,王某1主张按186.03元/天计算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即王某1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28374.3元(183.06元/天×15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因鉴定意见认为王某1双下肢截瘫、大小便功能障碍、一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故核定王某1后期生活护理费为1069056元(66816元/年×20年×80%)。综上,王某1护理费为1097430.3元(1069056元+28374.3元)。
3、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50元/天×155天=7750元。
4、营养费:30元/天×155天=4650元。
5、残疾赔偿金:39842元/年×20年=796840元。
6、精神抚慰金:根据王某1伤势,酌定为50000元。
7、交通费:王某1提供了3970.5元交通发票,根据王某1伤情以及其多地求医诊治情况,核定为8000元。
8、残疾辅助器具费:王某1提交的辅具费用评估书认为王某1需长期配置残疾轮椅、截瘫矫形器、防褥疮床垫、轮椅防褥疮垫、坐便器以恢复站立行走功能、预防褥疮等疾病,上述辅助器具种类针对王某1伤残情况配置,具有合理性;评估书采用的价格、更换年限以中国康复器具协会公布的2009年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目录为标准,客观公正,应予采信。评估书以2017年湖南省人均寿命为标准确定的赔偿年限,桃江金贝贝幼儿园、居佳、胡琦琦对此提出异议。结合王某1伤情以及参照护理期限,王某1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年限可确定为二十年,若二十年后需继续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王某1可向法院请求继续给付该费用。综上,支持王某1残疾辅助器具费329688元,具体明细为:残疾轮椅:6500元(王某1于2019年6月29日自行于上海威之群机电制品有限公司购买)+6台×3500元/台、截瘫矫形器:7台×30000元/台、防褥疮床垫:7台×3000元/台、轮椅防褥疮垫:7台×2000元/台、坐便器:7台×320元/台、辅具维修费:274740元×20%=54948元。
9、鉴定费:根据鉴定费发票,核定为1800元。
10、后续治疗费:(1)医疗依赖费:鉴定意见认为王某1每月需800元用于预防泌尿系统感染,该费用与王某1伤情相符,对其予以支持。(2)导尿管费用:鉴定意见及病历资料认定王某1大小便功能障碍,北京博爱医院医嘱为王某1每日需一次性导尿管辅助导尿4-5次,康乐保中国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一次性无菌导尿管发票证明每150支导尿管需1288元,故认定导尿管费用系王某1后期治疗中的必然支出费用,且该费用同每月800元医疗依赖费并不重复,应予支持。王某1主张每月需150支导尿管(5支/日×30日),每150支按1288元计算,具有事实依据,应予认可。因王某1最后一次住院治疗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12月25日,故医疗依赖费、后续所需导尿管费用均应自2020年1月起计算。就前述费用赔偿年限,可参照护理期限确定为二十年,若二十年后再实际发生该费用,王某1可另行起诉主张。综上,确定王某1后续治疗费为501120元(192000元+309120元),具体明细为:1、医疗依赖费:192000元[800元/月×240个月(2020年1月至2039年12月)];2、导尿管费:309120元[1288元/月×240个月(2020年1月至2039年12月)]。
上述损失共计3097114.26元。
(二)王某1损失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桃江金贝贝幼儿园欲证明其对王某1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提交了视频资料、幼儿园管理制度、场所安全检查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相反证明了幼儿园在对王某1的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应对王某1损失承担责任。具体理由为:1、涉案老师均系无证上岗且未参加相关入职培训,不具备专业的管理、教育幼儿能力,故幼儿园在选用老师上存在客观的纰漏。2、王某1事发时年幼,情绪和行为控制能力较差,其在受到老师罚站、被老师按压颈部的粗暴对待后,容易爆发对不满绪作出对抗行为,故本案幼儿园老师的行为对激发王某1后期因“闹脾气”而后仰倒地具有过错。且王某1并非主动走到事发地,而是被老师用手提拉衣服被带至事发地,不排除王某1系被老师“提”至事发地后因站立不稳而后仰,故幼儿园老师对王某1后仰倒地的起因具有过错。4、王某1后仰时,老师就站在近旁,老师本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王某1摔倒,但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从王某1身边径直走过,放任王某1倒地。根据事发时老师和王某1的距离以及王某1后仰至倒地的时间差,若老师及时上前扶住王某1或挡住王某1后背,其不利结果可能不会发生,故老师对王某1的倒地后果存在过错。5、王某1的倒地行为同其现有伤残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桃江金贝贝幼儿园认为鉴定意见未排除王某1自身因素同其伤残有关,故不能认定王某1伤残同摔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摔伤和伤残具有因果关系,而不能认定王某1自身因素同伤残存在因果关系,若日后存在其他证据则不排除王某1自身因素同伤残具有因果关系。但桃江金贝贝幼儿园至今未提供鉴定依据以外的其他证据证明王某1存在自身因素导致该损害,故王某1损伤同摔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同王某1自身因素无关。6、纵观事件起因、过程,王某1均无过错,其虽是自己张开手臂后仰,但其年仅三岁,在受到老师批评后闹情绪作出该行为不应被苛责,亦不应以此认定王某1具有过错或要求其如成年人一般对自身行为负责。综上,桃江金贝贝幼儿园在对王某1的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应对王某1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案外人桃江县教育局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桃江金贝贝幼儿园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王某1系桃江金贝贝幼儿园在读学生,其因为学校老师遭致损伤,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桃江金贝贝幼儿园认为应按每次事故赔偿责任限额4500000元认定本案保险金限额。投保单保险金表格栏以及特别约定,不仅约定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亦约定了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其约定内容明确,没有歧义,故桃江金贝贝幼儿园主张本案保险金限额为450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投保单中虽设有免赔额条款,但其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因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其向投保人作出了解释说明,故免赔额条款对被保人不产生效力。投保单中特别约定:1.本保单累积赔偿限额为10000000元,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45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500000元(其中死亡赔偿限额160000元,致残赔偿限额120000元...)。中华联合桃江支公司与桃江金贝贝幼儿园对前述内容的理解有争议,前者认为应按致残赔偿限额120000元认定本案保险金限额,后者认为应按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500000元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根据行文习惯,括号后面的内容属于对前面内容的具体化,两者应前后一致,若有不同则一般以前面内容为准,且特别约定括号前面的内容与保单保险金表格栏内容能保持一致,故对该条款应将其按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500000元予以解释。若按死亡赔偿限额为160000元理解,则无论发生何种情形,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不可能达到500000元,即其本质系保险公司单方对保险金的修改,而保险公司未对该内容加黑加粗予以提示,亦未就此对投保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说明,故该内容对投保人不具有效力。综上,中华联合桃江支公司应在500000元内向王某1承担责任。
(三)居佳、胡琦琦是否应对王某1损失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赢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桃江金贝贝幼儿园系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故桃江金贝贝幼儿园应以其自身财产对王某1损失承担责任。而居佳、胡琦琦虽系桃江金贝贝幼儿园的出资人,但王某1未提供证据证明居佳、胡琦琦滥用出资人有限责任以及法人独立地位损害王某1利益,故居佳、胡琦琦不应对王某1损失承担责任。

针对桃江金贝贝幼儿园上诉,王某1辩称,1.从视频可以看出王某1受外力推动至摔倒位置,因重心靠后而倒地;2.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可以明确确定王某1的损伤是在桃江金贝贝幼儿园倒地所造成的,已达到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3.桃江金贝贝幼儿园对其是否存在过错或免除减轻事由应承担举证责任;4.鉴定依据的泌尿系统感染费用是药物费用,导尿管费用系器具费用,不存在重复计算;5.王某1认为中华联合桃江支公司应在450万元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综上,请求二审驳回桃江金贝贝幼儿园的上诉请求,支持王某1的上诉请求。
针对桃江金贝贝幼儿园上诉,中华联合桃江支公司辩称,针对桃江金贝贝幼儿园上诉的答辩意见与其针对王某1上诉的答辩意见一致。
针对桃江金贝贝幼儿园上诉,胡琦琦、居佳辩称,请求二审支持桃江金贝贝幼儿园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王某1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如何认定;2.桃江金贝贝幼儿园、胡琦琦、居佳是否应对王某1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中华联合桃江支公司应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一、关于王某1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如何认定的问题。益阳银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1构成壹级伤残,后桃江金贝贝幼儿园申请重新鉴定,由桃江县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认定王某1构成壹级伤残,需长期预防泌尿系统感染,存在医疗依赖,各方对该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审结合王某1的伤情以及参照护理期限,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的赔偿年限为二十年并无不当,若二十年后再实际发生上述费用,王某1可另行主张,王某1上诉称一审参照护理期限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赔偿年限无法律依据,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王某1上诉在一审基础上增加2049648元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医疗依赖是对病情的治疗,而导尿管是一种医疗器械,两者属于不同的概念,故桃江金贝贝幼儿园上诉称一审计算医疗依赖费与导尿管费用相重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桃江金贝贝幼儿园、胡琦琦、居佳是否应对王某1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王某1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可以认定,其于2019年3月28日在幼儿园摔伤过程可导致该损伤,从现有资料来看,不能认定王某1系自身因素,桃江金贝贝幼儿园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王某1倒地是自身造成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桃江金贝贝幼儿园聘请的涉案老师均系无证上岗,且未参加相关入职培训,桃江金贝贝幼儿园在一审提供的视频资料恰恰证明其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故桃江金贝贝幼儿园上诉对王某1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虽居佳、胡琦琦系桃江金贝贝幼儿园的出资人,但王某1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居佳、胡琦琦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王某1的利益,故一审认定居佳、胡琦琦对王某1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中华联合桃江支公司应如何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对于投保单中约定每次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是否为50万元,桃江金贝贝幼儿园、中华联合桃江支公司对此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行文习惯,括号后面的内容属于对前面内容的具体化,且投保单中特别约定括号前面的内容50万元与保单保险金表格栏标注的每次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50万元一致,中华联合桃江支公司应在50万元限额内赔偿王某1的经济损失,中华联合桃江支公司上诉请求减少赔偿王某1357500元或发回重审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公司、桃江金贝贝幼儿园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77元,由王某1负担23197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公司负担6663元、桃江金贝贝幼儿园负担290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陆康彪
审判员李京伟
审判员黎娜
书记员何玲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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