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623民初2872号
原告:曹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生,住商水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生,住商水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李瑞玲,××××年××月××日生育长子李金举。原告曾于2020年1月、10月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均判决不准予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王素娴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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