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应脱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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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脱逃罪(2021)甘0191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应,男。1999年6月9日因犯抢劫罪以“李勇”之名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1998年9月2日起至2002年9月1日止,2000年10月15日在服刑期间脱逃,余刑一年十一个月十五天。2016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10日被刑满释放。2021年1月7日因涉嫌犯脱逃罪被抓获归案,现羁押于甘肃省永登监狱。
指定辩护人徐德迁,甘肃邓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应在服刑期间逃脱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与逃脱时未执行的前罪余刑合并执行。被告人赵某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逃脱期间不思悔改两次犯罪入狱,对其量刑应酌情从严掌握。据此,为维护司法机关正常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赵某应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余刑一年十一个月十五天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火东燕
人民陪审员李京霞
人民陪审员胡军梅
法官助理李文霞
书记员刘双双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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