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冀0981民初1111号
原告(反诉被告):辛某,女,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春明,河北霍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泊头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生子张心阔于2012年1月6日出生。原、被告于2018年5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又于2018年5月22日复婚。2020年4月15日,本院受理了张某起诉辛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作出(2020)冀098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张某与辛某离婚,婚生子张心阔随张某生活,辛某给付张某共同财产应得份额68398.47元。辛某不服,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冀09民终50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2020年2月6日、7日,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两天时间内支出50000元,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水平,被告虽抗辩称用于给工人开资,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于2020年2月6日、7日支出的50000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被告于2020年7月6日支取的9000元,被告抗辩称用于给孩子交纳学费,被告亦提交了博奥学校的收据予以证明,该9000元确已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不应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于2020年7月21日支取13000元,被告抗辩称3000元用于老人和孩子在海南的费用,在原、被告离婚纠纷二审中张某已提交了飞机票予以证明,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虽抗辩称另10000元用于日常生活支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该10000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在本院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称坐落于泊头市是其和辛某居住的房屋,因为是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由于双方征信问题,房屋登记在辛某的母亲刘洪梅名下,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以及每月房贷均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付。房屋购买时间是2018年10月份,2018年10月12日辛某支取张某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张某的银行卡一直由辛某保存,同一日辛某在其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支取现金2万元,同一日辛某通过农行账户向其母亲刘洪梅转账122000元,以上可以查询到的款项18万多元,都是购买丽都花园的首付款,张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现有价值的一半。本院经审理,认为因该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张某主张的房屋及涉及的款项应另案处理。现张某再次要求就涉及款项进行分割,因涉案的122000元资金来源及去向均涉及案外人,涉及的182000元款项是否用于购买该房屋亦不确定,本案不作处理,张某可就该房屋及所涉182000元另行主张。
原告辛某于2011年9月30日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太平金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人为辛某,被保险人为辛某,交费年期为20年,每年交纳保费2279元。2021年4月28日,辛某申请将投保人变更为辛华林,被保险人仍为辛某,保险仍然有效。原告辛某投保时系在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保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2020年9月30日共计9年,所交保费共计20511元,应平均分割,被告张某应分得10255元。
原、被告均申请调取对方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交易记录,客观原因本院无法调取,本案不作处理,原、被告均可另行主张。
被告要求分割泊头汤火麻辣烫店资产的请求,因在反诉状中并未提出,原告不同意一并审理,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起诉。张某在离婚纠纷一审中提交了其向辛某支付宝转账的证据,称2019年1月15日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泊头市汤火麻辣烫店,在经营期间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辛某转账作为经营费用,要求分得泊头市汤火麻辣烫店的一半资产。现张某再次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要求平均分割,因其并未在反诉状中提及该款项,张某可在另行起诉分割泊头汤火麻辣烫店的资产时就所涉及的支付宝转账款项一并主张,本案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给付原告辛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30000元;
二、反诉被告辛某给付反诉原告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0255元;
三、一、二项折抵后,被告张某给付原告辛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9745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反诉费5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商保刚
书记员张絮
2021-06-30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